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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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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5035007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50350075號
受處分人: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之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30萬元。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受處分人115年5月26日集中市場申報委託買賣金額超限遭停止輸入買賣申報作業一案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受處分人115年5月26日集中市場申報委託買賣金額超限遭停止輸入買賣申報作業一案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115年5月26日未落實執行盤中受託買賣金額分層負責控管作業,且上開管理程序未訂定對於達所定最高級距者,須再取得最高級距主管簽核後始得交易之委託金額標準,核已違反受處分人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所訂之內部控制制度(下稱內控制度)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9之規定。
(二)本案符合「證券商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應遵循事項」應辦理通報事件,惟受處分人未於重大偶發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進行通報,遲至事發次日(5月27日)上午8時40分始補行通報,核已違反受處分人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所訂之內控制度CM-19E00重大偶發事件處理及通報機制之管理二之規定。 
二、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2133   更新日期: 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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