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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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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115年8月21日金管證期罰字第115014181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50141818號
受處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自營業務,本會檢查局於○年○月○日至○月○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業務檢查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及○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以期貨自營部之指撥營運資金為證券自營部從事現貨避險之期貨交易,其營業及會計未獨立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為期貨商設置標準第26條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於○年○月○日、○月○日、○月○日及○月○日有以期貨自營部之指撥營運資金為證券自營部從事現貨避險之期貨交易,其營業及會計未獨立等情事,核有違反期貨商設置標準第26條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函復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設置標準第26條。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1767   更新日期: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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