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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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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5038432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50384327號
受處分人:台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開發之程式於輸入檢查之有效性不足、交易程式中後台處理及同步設計不佳、測試時未設計有效之測試方法並對測試結果進行檢視及確認、未於相關網路下單平台首頁進行異常訊息公告等情事,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1、受處分人於○年○月○日、○月○日、○月○日及○月○日發生資安事件,受處分人開發之程式於輸入檢查之有效性不足、交易程式中後台處理及同步設計不佳,且測試時未設計有效之測試方法並對測試結果進行檢視及確認,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29000系統開發及維護「(五) 系統設計:3.系統輸入設計。輸入資料應作檢查,以確認其正確性、6.控制設計。處理過程之控制設計應適切。」及「(七)系統測試:1.訂定測試計畫,其內容至少包含…:(1)測試目的。(2)測試完成標準。(3)測試方法。…」規定不符。
2、受處分人○年○月○日後台當沖碼錯誤、○月○日國外微型德國法蘭克福指數期貨成交回報延遲及國內期貨委託書號重覆,未於相關網路下單平台首頁進行異常訊息公告,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30000營運持續管理「(十六)期貨經紀商於網路下單系統發生異常狀況時,通知客戶之方式,除於公司網站首頁及網路下單首頁公告異常訊息…。」規定不符。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同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瀏覽人次: 2623   更新日期: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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