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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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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115年9月2日金管證期罰字第115038425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50384256號
受處分人: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6445866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槓桿交易業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 於〇年〇月〇日及〇月〇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以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〇年〇月〇日至〇月〇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辦理上手外國證券商開戶時未落實評估作業風險、使用上手外國證券商提供之網路下單介面欠缺風險控管機制、未落實連線及帳號權責管理、未落實資訊安全事件通報等情事,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80條第4項…所發布之命令。」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槓桿交易商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核有違反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1、受處分人下列缺失與受處分人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CA-21100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有關「四十一、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依『期貨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於風險之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等程序落實管理…。」規定不符:
(1)受處分人辦理上手〇〇證券開戶之評估作業,僅針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進行評估,未依「期貨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有關「作業風險」規定,針對交易流程中有關授權、支援交易之資訊取得、交易之處理與確認、結算與交割作業、帳戶之驗證等項目進行評估。
(2)受處分人使用〇〇證券提供之WEB介面下單時,經查並無相關風險控管機制,致未能就「可交易商品」、「避險交易部位」、「單一交易員額度」及「委託交易回報」等事項進行控管。
2、受處分人對於WEB下單介面之帳號設定及控管,全權由槓桿業務部門進行設定及管理,未由專責之資訊部負責管理,以致難以進行帳號權限盤點及定期審查,亦未由資訊部門設定限制WEB下單之IP連線,與受處分人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總則二、(二)規範「業務及收入循環」以外之其他循環類型適用其本業(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電腦作業與資訊提供」之「CC-23000 安全組織」有關「(六)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在組織功能上之權責必須明確劃分。在執行資訊系統相關業務時,應明確劃分業務範圍、責任及權限,實施適切的業務組織分工,以有效發揮相互制衡體制之功能。」規定不符。
3、受處分人下列缺失與受處分人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總則二、(二)規範「業務及收入循環」以外之其他循環類型適用其本業(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電腦作業與資訊提供」之「CC-28000 存取控制」相關規定不符:
(1)受處分人之交易員於Google瀏覽器中使用記憶密碼功能,以手機讀取OTP之Google Authenticator應用程式,已開啟雲端同步功能,致機敏資訊暴露於高風險環境。且未限制交易員僅能在營業處所內使用手機讀取〇〇證券提供之OTP,與「CC-28000 存取控制」有關「(五)資料輸入管理:2.輸入或修改重要性、安全性或特殊資料,…使用電子憑證IC卡或其他類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憑證載具等代表公司簽署之作業,該等憑證載具…應訂定相關帳號、密碼保管及使用程序,並據以執行。」規定不符。
(2)受處分人之交易員除有〇〇證券系統交易帳號權限,同時持有最高管理帳號權限,職務權責未落實區分,與「CC-28000 存取控制」有關「(二)、12.資通系統帳號應定義人員角色及責任,授權應採最小權限原則,僅允許使用者依公司部門權責及業務功能,完成作業所需之授權存取」規定不符。
(3)受處分人安裝行動裝置管理(MDM)至交易員手機,使交易員手機能接收公司電子郵件,惟未與交易員簽署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協議,與「CC-28000 存取控制」有關「(二)、4.使用者因業務需要或職務變動等因素而需增加、刪除或變更使用權限時亦應提出更動需求」規定不符。
4、受處分人〇年〇月〇日上午3時27分接獲〇〇證券異常交易電子郵件通知,惟遲至同日上午9時20分始完成初步通報,距知悉時間已逾30分鐘,與受處分人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總則二、(二)規範「業務及收入循環」以外之其他循環類型適用其本業(期貨商)之內部控制制度「CC-30000 營運持續管理」有關「(十四)公司應依『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於發生影響客戶權益或正常營運之資訊服務異常事件或資通安全事件時,...於知悉事件30分鐘內辦理初步通報。」規定不符。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櫃買中心〇年〇月及期交所〇年〇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〇年〇月〇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〇〇〇先生)
副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〇〇〇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〇〇〇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〇〇〇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瀏覽人次: 2892   更新日期: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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