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50350703號)
2026-09-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50350703號
受處分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周○○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15年6月4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辦理權證造市業務因權證造市備援程式設計疏漏,造成權證造市主機大量自行成交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交所於115年6月4日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所發行「臺股指群益5A購13」(代號058998)權證與「臺股指群益5A售20」(代號03061T)權證於115年5月29日進行調升造市波動率參數變更,因指數型權證造市AP無法正常傳送啟動指令,遂緊急切換至備援之Web版介面開啟造市,又因Web版介面造市系統漏未建置「造市主機名稱檢核功能」,致觸發5台主機同時開啟造市,爰115年5月29日上午9時2分至4分間,發生前開權證大量自行成交之情事,核已違反受處分人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所訂之內部控制制度「CC-19000系統開發及維護」(十四)、7及「CC-20000營運持續管理」(十五)之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女士)
副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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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