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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為增加證券商國際競爭力,提升證券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之效率,並放寬證券商得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有關財務能力之資格條件等,爰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  提升證券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之效率:
(一)放寬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倍數,由4倍修正為6倍,有助於提升證券商財務運用彈性。
(二)放寬證券商特別盈餘公積之用途,由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50%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之規定,修正為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25%,得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有助於提升證券商資本運用彈性。
二、  放寬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履約與避險操作,得不列入持有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限額。
三、  修正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管理規範:
(一)放寬證券商得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有關財務能力之資格條件。
(二)放寬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客戶款項如需辦理結匯者,亦得由客戶透過辦理即期外匯業務之同一證券商辦理。
(三)開放證券商亦得與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連結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等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四)增訂證券商銷售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審查規範,並明定相關申請程序。
四、  放寬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於銀行設立客戶交割款項收付之專戶,由活期存款帳戶修正為存款帳戶,有助於提高投資人使用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之彈性。
五、 修正證券商海外轉投資管理規範:增訂證券商符合守法性之要求,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增加對海外事業之投資金額;並明定證券商海外事業發生重大事件之事後申報時點。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21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656   更新日期: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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