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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起全體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電子投票,金管會提醒公司儘早完成相關作業手續

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金管會業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之授權,擴大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規範自107年1月1日起,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未依前揭規定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除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外,其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時,將列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退件條款,且亦涉有公司法第189條有關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經查截至106年11月10日止,全體1,644家上市(櫃)公司中計有1,255家已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簽約,尚有389家未完成簽約,金管會呼籲尚未簽約之公司請儘早完成相關手續,以落實電子投票制度,強化股東權益之保護。
投資人參與股東會行使議案表決權,可以發揮市場監督力量,強化公司治理,對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有正向助益。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股東表決權具便利性,不受股東會召開時間、地點之限制,金管會鼓勵投資人可充分運用電子投票,親自參與股東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4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917   更新日期: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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