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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8年5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8年5月15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景順2023到期優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債券型投資國內外之「景順2023到期優質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等值美元4億元,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美元及南非幣計價發行一案,自108年5月14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美元5,000萬元。
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該基金4年期滿即終止。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基金成立日起90日後即開放每日買回,但基金未到期前買回,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2%並歸入基金資產。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20

參、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5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期貨)及前受雇人沈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55條第17款、第23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凱基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自營業務,前受雇人沈員於擔任該公司自行買賣業務員期間,有利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及於公司營業場所交易時間內以手機下單至其他期貨商之情事。另凱基期貨未訂定自營部門人員行動通訊設備相關控管機制,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凱基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凱基期貨停止沈員3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15

肆、處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5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 ○○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之107年度第2 季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詹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77
 

瀏覽人次: 35130   更新日期: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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