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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上市(櫃)公司自109年度個體財務報告起,應增加揭露監察人酬金資訊及公司薪資報酬政策

為促進董事、監察人薪酬資訊之透明,督促公司合理化訂定董監酬金及兼顧股東權益,109年5月19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5項,增訂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同條第2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配合前揭證券交易法修正,前於109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附表格式8之7 「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提醒上市、上櫃公司公告申報109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時,除原已揭露之董事酬金資訊外,應於上開附表增加揭露監察人酬金資訊,暨公司薪資報酬 (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 政策。
另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年報記載事項準則)已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報充分揭露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薪酬政策及酬金,酬金部分原則採級距式揭露,亦可自願個別揭露,惟公司於一定條件下,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復為進一步強化虧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酬金之揭露,及與公司經營績效連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1月22日修正年報記載事項準則,擴大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之條件,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上市櫃公司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等。
綜上,投資人可透過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年報內容,瞭解各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酬金相關資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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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7007   更新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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