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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

    為加強第一上市(櫃)公司募資案件之審理與控管、衡平國內外發行人募資規範,並放寬外國興櫃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幣別管控,爰研議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強化對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募資管理:
(一)        衡平國內外發行人募資規範:
1、    新增二十個營業日之申報生效期間:針對第一上市(櫃)公司於國內發行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等影響投資人較廣之募資案件,如有前次募資案件經金管會退回、撤銷或廢止、申報年度及前一年度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處分達二次以上、最近二年度連續虧損或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涉及非常規交易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近期營運發生重大移轉、董事發生重大變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或證券承銷商缺失達五點以上,參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第2項及第39條第2項規定,延長審查期間為二十個營業日。(新增條文第5-1條,修正條文第5條)
2、    增加退件條款:參照募發準則第8條規定,增列金管會得退回申報案件之情事,包含增訂前各次募資案件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計畫重大變更未經股東會同意或未依申報生效後應辦事項辦理、本次募資用途疑投入有價證券買賣、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重大違反規定、辦理合併或受讓或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重大違反規定或有異常情事、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且財務業務有重大變化未依規定辦理股份集中保管等不宜對外募資情形。(修正條文第8條)
3、    為促使公司提升營利能力以保障投資,參考公司法第270條規定,要求連續二年稅後虧損之第一上市(櫃)公司,應檢具健全營業計畫書始得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發行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修正附表1、17、36及36-1)
(二)    強化募資後之控管:
1、    延長承銷商對募資案件之保薦期間:為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專家輔導責任,延長證券承銷商對第一上市(櫃)公司募資案件之保薦期間,由現行募集完成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延長至三個會計年度。(修正條文第6條)
2、    加強募資計畫執行控管:就計畫實際執行情形有重大差異情事應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辦理計畫變更。(修正條文第10條)
3、    加強募資資金管控:如重要子公司係位於中國大陸者,應將在臺所募資金存放於臺資銀行或其海外子(分)行並依計畫支用。(修正附表1及17,新增附表48)
二、        放寬債券發行範圍並修正公開說明書規範:
(一)    為活絡我國國際債券市場,放寬外國興櫃公司得發行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修正條文第49條)
(二)    配合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已就普通公司債銷售對象為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分別訂定公開說明書應揭露之事項,爰參考募發準則規定修正相關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50條)
三、    其他修正:
(一)    訂定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相關資金運用及匯兌事宜。(修正條文第10條)
(二)    為提升行政效率及落實監理一致性,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明定授權金管會得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停止外國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事項。(修正條文第59-2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14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549   更新日期: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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