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中央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2年1月1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年1月30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無。
 
貳、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月1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邦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福邦證券辦理內部人員利益衝突交易檢核作業,未對符合短時間內同方向買進或賣出相同標的之交易態樣檢核控管;辦理經紀業務內部人員帳戶管理作業,在內部人員配偶具內部人員資格或身分,及內部人員離職或卸任喪失該等資格或身分時,未予變更或註銷專屬帳號;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有受理未經銀髮族客戶委任之人以電話代為下單、居家辦公期間受理電話委託下單未留存客戶錄音紀錄、受理非特定自然人客戶以電話非限價委託且逕行決定下單價格;辦理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作業,未審慎評估客戶間存在之關聯情形以合併控管等缺失,顯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福邦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86
 
參、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前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月1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證券)及前業務人員林○○(目前任職於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3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4月25日、6月8及9日對第一金證券光復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前業務人員林○○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提供自身98帳戶幫客戶買進股票等情事,及受處分人辦理110年第4季善意關懷客戶訪談作業,有部分客戶訪談電話內容未包含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430其他有關防範發生交易糾紛或詐騙案件之具體作法(四)2(3)(4)(6)(7)等內容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第一金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宏遠證券停止業務人員林○○2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86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8122   更新日期: 2023-01-19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