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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重要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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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01.04 核備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 

88.01.04 核備台灣證交所為配合上櫃股票開放信用交易所報修正「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及「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並將前述操作辦法更名為「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案。 

88.01.19 核備櫃檯買賣中心所報「有價證券標借及議借辦法」案(其中包括規定標借、議借及標購先後順序等)。 

88.01.21 公告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七及十六條條文。 

88.02.04 公告「公開資訊電子檔案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88.02.08 核備櫃檯買賣中心所報「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案。 

88.02.09 核備證交所所報「營業細則」、「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暨收費標準」及「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等部分條文修正案。 

88.02.10 核備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增訂「證券商違背給付結算義務專案檢查與處理辦法」、「證券商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處理程序」、「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處理程序」及「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辦法」等。 

88.02.22 公告修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88.03.04 發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一。 

88.03.17 行政院公告修正原「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之名稱改為「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同時修正部分內容。 

88.03.30 公告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每一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另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88.03.30 核備證交所所報「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等部分條文修正案。 

88.04.06 核備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所報其「就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及「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部分修正條文案。 

88.04.07 核備櫃買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九條之一及「上櫃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序」第三條修正條文案。 

88.04.07 核備證交所所報「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88.04.21 核備櫃買中心所報「上櫃信用交易股票終止櫃檯買賣契約轉上市後之作業程序」案。 

88.04.26 核備證交所所報該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一條至第八條。 

88.04.26 核備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有價證券重大資訊之查證處理程序」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條文案。 

88.04.27 核備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所報「期貨商暨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負責人及業務員職務登記、工作證核發與繳回作業要點」案。 

88.04.29 發布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88.05.04 核准證交所所報「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案。 

88.05.06 核備證交所所報向各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經手費,擬按買賣成交金額固定比率百分之0.00六五計收案。 

88.05.06 核備集保公司所報修訂「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股務單位作業查核手冊」案。 

88.05.10 核備證交所所報「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修正草案。 

88.05.11 釋示外國基金、受益憑證(含外國創投基金),均屬證交法第六條所稱有價證券之一,其在台募集、發行、買賣之行為均應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 

88.05.11 核備證交所所報該公司營業細則第三條修正案。 

88.05.13 財政部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88.05.14 發布「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88.05.14 核備證交所所報「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條文及櫃買中心所報「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88.05.17 核備櫃買中心所報該中心為規範櫃檯買賣證券商有關網際網路交易行為及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修正相關規定案。 

88.05.17 核備期交所所報「台灣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調整作業規範」案。 

88.05.18 補充規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有關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規定。 

88.05.26 公告依期貨交易法規定經本會核准於期貨交易所交易之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之「證券相關商品」。並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避險需要,以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期貨契約交易。 

88.06.02 核定櫃檯買賣中心所報「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及「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修正條文草案。 

88.06.04 公告美國芝加哥選擇權交易所上市之(1)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Index、NASDAQ 100 Index等兩種指數選擇權;(2)IBM Corporation、Cisco Systems、America Online, Inc.、Oracle Corporation、General Electric Company、The Coca Cola Company等六種個股選擇權;(3)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 美國存託憑證(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簡稱ADR)、ASE Test Ltd. 美國存託憑證等兩種選擇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88.06.22 核准台灣期交所所報「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指數期貨契約」規格暨其相關文件案。 

88.06.28 公告修正認購(售)權證發行人申請取得認購(售)權證發行資格認可時,應取得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級標準。 

88.06.28 指定台灣期交所為受理期貨商依期貨商管理規則規定申報「國外期貨交易量月報表」之機構,並自八十八年八月份辦理上月份(七月份)之申報作業時,開始實施。 

88.06.29 公告修正「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三條及第七條規定。 

88.07.01 公告自七月二日起上市有價證券之最高融資比率調整為百分之五十,上市有價證券及上櫃股票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七成。 

88.07.01 公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九條之一、第廿三條之二修正條文。 

88.07.01 核備櫃買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88.07.02 公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三款之認定標準規定。 

88.07.03 核備期交所所報「台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授權使用契約」及「台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授權使用契約」案。 

88.07.13 公告期交所上市之「台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台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88.07.14 核備證交所所報「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修正草案。 

88.07.15 本會委員會決議:上市(櫃)公司得依個別資金需求及財務狀況選擇其籌資工具並得發行特別股,並對特別股之轉換期間、承銷方式、發行價格之訂定、轉換比例及資訊揭露予以規範。 

88.07.20 同意證交所所報「證券商完成因應Y2K作業之認定標準」案。 

88.07.21 核備證交所所報該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及第七條修正條文暨櫃買中心所報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案。 

88.07.26 核備櫃買中心函報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一條及第廿四條條文修正案。 

88.07.27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參之一修正條文。 

88.07.27 核備期交所所報「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草案」、「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草案」。 

88.07.27 核備台灣證交所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修正案,該次修正重點為依公司法規定申請重整者列為全額交割股,另經撤回重整聲請者原變更交易方法仍須維持最短三個月之期間。 

88.08.03 函告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同意由發行公司自行擇一於證交所集中市場或櫃買中心店頭市場掛牌交易可轉換公司債。 

88.08.03 公告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條文。 

88.08.06 核備證交所所報修正該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一及「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檢查表,以因應本會放寬發行人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資格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88.08.09 核備證交所所報該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案。 

88.08.16 核備櫃買中心自八月廿三日起將「櫃檯買賣股票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及市場委託資訊發布週期由現行每五分鐘發布一次縮短為每一分鐘發布一次案。 

88.08.17 函告各上市(櫃)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第七條規定,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且至少保存一年,如有黑道介入股東會之召開時,並可報由檢察官偵辦。 

88.08.26 核備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增訂「鉅額證券買賣辦法」。 

88.09.08 核備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以網際網路輔助申報財務業務報表作業辦法」。 

88.09.10 核備投信投顧公會函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應行自律事項」、「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應行自律事項公約實施要點」及「債券型基金資訊揭露、風險管理及銷售應行注意事項」案。 

88.09.20 公告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CME)上市之「Nasdaq 100指數期貨暨期貨選擇權(Nasdaq 100 Index Futures &Options on Futures)契約」與「E-Mini Nasdaq 100指數期貨(E-Mini Nasdaq 100 Index Futures)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88.09.27 公告修正:有關本國期貨商直接複委託外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所結算會員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方式之應行配合事項規定, 

88.09.28 函請投信投顧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個別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但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當月份交易量小或次數少者,可於三個月內調整之。 

88.10.06 核備台灣期交所所報「法人機構申請避險帳戶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88.10.11 核備投信投顧公會所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公會自律公約」乙案。 

88.10.12 核備櫃檯買賣中心所報修正「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等草案。 

88.10.16 訂定「證券商合併審核原則」。 

88.10.20 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 

88.10.27 核備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及「建設公司申請上櫃之補充規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88.10.30 公告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得投資於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從事避險性期貨交易。 

88.11.03 公告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CME)上市之「歐元期貨(Euro FX Futures)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88.11.16 發布投信公司存放基金資產於「金融機構」之認定標準,並說明將斟酌過渡期間之情形作適當處理。 

88.11.17 核備期交所所報證交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之電腦集合競價撮合間隔,由現行每二十秒撮合一次,修正為每十秒撮合一次乙案。 

88.11.19 財政部表示:經與中央銀行洽商同意後,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投資證券上限,自目前之六億美元調高為十二億美元。 

88.11.19 財政部公告修正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每年以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之公積撥充資本之限額,由不得超過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總和百分之十,調降為百分之五;且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88.11.26 公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88.11.30 核備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外國有價證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及「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等部分條文修正。 

88.11.30 核定台灣證交所所報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即將證券商計算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時,由原須折價計算改為就抵繳證券之價值免折價計算。 

88.12.01 規定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融資人融資買進之股票,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作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之融資擔保品,不再適用現行假除權相關規定。 

88.12.15 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瀏覽人次: 7198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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