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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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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之發行、交易及期貨交易,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廿四條之規定,設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基本任務是「發展國民經濟、保障投資」及「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為達成此一任務,本會特訂定四項工作方針︰第一︰健全資本巿場發展,促進資本證券化、證券大眾化。第二︰改進證券期貨巿場運作,力求交易公平、公正與公開。第三︰發展證券期貨服務事業,發揮溝通儲蓄與投資之功能。第四︰加強會計師管理,提昇其執業水準及查帳技能。 

  本會現行組織條例,係依據 總統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八六000七七三六0號令修正公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並置委員七人至八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餘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法務部檢察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務處處長兼任。 

  設有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組及稽核、法務室等業務單位;並設秘書、人事、會計、政風、資訊室等幕僚單位,編制員額為二四二人。 

茲謹將本會現行組織條例第二條所掌理之事項說明如下︰ 

1. 證券募集、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2. 證券上巿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3. 期貨契約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4. 選擇權契約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5.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與其他證券、期貨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7. 證券、期貨商之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8. 證券、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9. 證券、期貨交易所、櫃檯買賣服務中心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10. 證券、期貨商與證券、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11.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12. 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13. 證券、期貨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14. 證券、期貨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15. 證券、期貨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16.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管理、監督事項。 

17. 其他有關證券、期貨之管理事項。 

瀏覽人次: 6254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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