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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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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市場之功能,在引導資金,透過證券募集發行,以促進企業資本形成,發展國家經濟,並使大眾藉商業利潤之分配,共享經濟發展成果;而期貨市場,則可充分發揮避險及價格發現功能,促使金融市場更為蓬勃。 

 

一年來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重要工作如下︰  


(一) 強化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督導證交所增進中英文公開資訊觀 測站效能,以提供投資人便捷之查詢。 

(二) 為提升企業資訊揭露的透明度,督導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民間採自律方式,在考量我國國情及與國際接軌的原則下,規劃建置「資訊揭露評鑑系統」以期提昇資訊品質。 

(三) 為強化公司治理,集合產、官、學界人士共同成立「公司治理推動小組」,研討我國公司治理制度之相關措施,採導入公司自律機制、順應國際化潮流及融入國情實務等循序漸近方式推動公司治理制度。 

(四) 督導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完成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相關參考範例供企業界參考,內容包括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職能及提昇資訊透明度等。 

(五) 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之共同意見,推動健全企業會計制度,以提高會計資訊品質。 

(六) 推動證券商發展投資銀行業務,修正相關法規及推動相關措施以提昇其競爭力。 

(七) 改進證券承銷制度以達成多元承銷配售、合理訂價時價發行、縮短承銷期間及增進企業籌資效率等目標。 

(八) 為增進興櫃股票交易效率,提升市場交易資訊透明度,督導櫃檯買賣中心建置「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九) 為達到簡化股東會股務作業及提高股東會效率之目的,修改相關法規使得特定情況下,股東得以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方式表達出席股東會之意見。 
(十)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制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及相關子法,成 
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十一) 為提升競爭力及提供投資人更多之基金商品選擇,同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組合型、指數股票型、保本型及外幣計價等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二)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發展,推動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法之立法。 

(十三) 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英國富時指數公司(FTSE)合作,編製「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准許以該指數為標的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 Exchange Traded Funds)及其相關期貨契約上市交易。 

(十四) 開放股票選擇權期貨商品上市交易及規劃短期利率期貨與政府債券期貨之上市以擴充期貨市場規模。 

(十五) 督導期貨商公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訂定相關配套規章,開放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之設立,引導期貨交易人從事專業、理性之交易,俾利期貨市場未來之發展。 

(十六) 加強對上市櫃公司編製公開財務預測之管理。 

(十七) 廢除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並簡化外資投資國內證券之申請核准程序及放寬相關管理制度。 

(十八) 辦理「台北公司治理論壇」,邀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美國、澳洲、新加坡等國際知名專家擔任講座或與談人,國內產官學界共七百餘人參加,就公司治理等相關議題交換管理經驗與討論。 

(十九) 督導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成立人才培育中心,以強化公司高階領導人及證券期貨專業人才之培育。

瀏覽人次: 5492   更新日期: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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