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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6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之證券商得辦理下列範圍之業務:
(一)辦理與募集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相關資訊服務及財務規劃之諮詢及顧問業務。
(二)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以數位方式儲存、移轉及保管業務。
二、證券商辦理前點業務之人員資格、資訊保密及防火牆機制等,應確實遵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規範。
三、證券商辦理第一點所定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所收取之費用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任何人。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李啟賢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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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689   更新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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