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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第11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5條之 1、「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之1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第3條(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號
速別:普通件
裝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第十一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
附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第十一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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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7122   更新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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