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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期貨信託基金單位淨值低於一定標準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規範。(金管證期字第1090335155號)

性質別:期貨信託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90335155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有下列情況者,應報本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一)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1、非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七十時或基金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2、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九十時或基金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3、因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致基金淨資產價值發生重大波動,得報本會核准於一定期間不受前揭規定限制。
(二)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時所自訂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標準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金管證期字第一O八O三二二O三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瀏覽人次: 14169   更新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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