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 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及第4條之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管理規則」第3條之1及第4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期貨信託 事業管理規則」第44條及第45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1條及「期貨顧問事業 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
2020-10-26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證券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
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條之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三條之一、第四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三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
五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期貨顧
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
條之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三條之一、第四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
則」第三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第
四十五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期
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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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