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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4條第4項及第10條規定之令。(金管證券 字第10903754881號)

性質別:證券商、其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903754881號
 
一、茲指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所稱本會指定之申報機構及資訊傳輸系統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該中心「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
二、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或銷售機構每一營業日應編具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一。
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受託或銷售機構每月終了後十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二。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O四OO四O七五八一號令,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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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82902   更新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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