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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調整融券保證金成數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101479253號令)

性質別:信用交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1479253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如下:
(一)每一客戶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每一客戶對上市及上櫃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證券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融券賣出限額,由授信機構自行控管,並應訂定授信風險控管作業程序,以適當評估客戶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二)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三)最高融資比率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六成(百分之六十)。
(四)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百分之一百。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金管證投字第一O五OOO六六OO號令,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廢止。
瀏覽人次: 3310   更新日期: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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