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總統府公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修正乙案。(華總一經字第 1110010161號)
2022-11-30
性質別:股權股務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 0日
華總一經字第 11100101161號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天牧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第二十二條之一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華總一經字第 11100101161號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天牧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第二十二條之一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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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