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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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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貨、承揽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符合同條項但書例外情形者,則不受限制。次按本法第 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第十點聲明事項「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法務部並已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機關參考運用。請各機關協請交易單位或補助單位,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避免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
瀏覽人次: 1690   更新日期: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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