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十五、十五之一、「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二十九、三十二、五十二、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040001648號)
2015-01-29
性質別:募集發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40001648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十五、十五之一、「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二十九、三十二、五十二、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十五、十五之一、「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二十九、三十二、五十二、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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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