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金管證期字第10600249222號)
2017-07-19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600249222號
一、 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1至表15,如附件)。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期字第一O三OO二五三二五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4175
更新日期:
201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