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最新法令函釋

中央內容區塊

公告期貨商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金管證期字第1070306590號令)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內控內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70306590號
 
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期貨自營業務之專營期貨商、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及綜合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期貨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三、法令遵循單位應配置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業務,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且應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員。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期貨部門之法令遵循業務得由證券商之法令遵循單位兼辦。
四、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員應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
五、期貨商向本會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三○○四○一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人次: 6299   更新日期: 2018-03-30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