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核定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866號)
2018-07-02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866號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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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