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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商、期貨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金融事業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規定(金管證投字第1070340254號)證券商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證券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70340254號
 
 
 
 
 
 
 
 
 
 
 
 
 
一、 證券商、期貨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金融事業,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為之。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3906   更新日期: 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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