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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自108年1月1日生效。(金管證發字第1070343930號)

性質別:募集發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70343930號

一、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公告格式如附件。
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各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須辦理公告申報者,應依前開格式辦理。
三、 本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0一00一六七四三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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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1136   更新日期: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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