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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提供與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攸關之金融科技顧問與諮詢服務。(金管證投字第1070340802號)

性質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70340802號
 
 
一、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針對金融機構建置與導入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及相關整合作業,得提供與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攸關之金融科技顧問與諮詢服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服務範圍:提供營運模式、行銷策略與方案、網站功能規劃與設計及系統功能建議與檢核等服務項目。
(二) 服務對象:以金融機構以及與金融機構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有業務往來之企業為限。
二、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始得經營:
(一) 提供服務之對象及其所經營與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相關之業務簡介。
(二) 提供服務之詳細項目及內容。
(三) 確認服務對象及其經營與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相關之業務,未涉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確認程序與結果。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人次: 5488   更新日期: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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