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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ETF連結基金」投資於ETF(主基金)可以超過該主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10%。(金管證投字第1080301317號)

性質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80301317號

一、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九款規定辦理。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經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ETF)者,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募集單一連結所經理ETF(下稱主基金)之連結基金(下稱ETF連結基金)。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ETF連結基金,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及第十二款規定之限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投資之主基金以國內成分證券ETF為限,且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連結」字樣及所投資之主基金名稱。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七○三三五九二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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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443   更新日期: 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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