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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

性質別:募集發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
(一)出資人出資。
(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33239   更新日期: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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