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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7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交易對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專業投資人為限,並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李啟賢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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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4479   更新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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