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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9347號)

性質別:募集發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9347號
 
 
核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其他證明文件,於被提名人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時,包括教師報經學校核准兼職之文件。
 
正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教育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均含附件)
 
 
 
瀏覽人次: 11002   更新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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