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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00333478號)

性質別:外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00333478號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但不包括指標價值之計算方法含有新臺幣匯率之指數投資證券。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30714   更新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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