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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0條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條規定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1203809872號令)

性質別:內控內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1203809872號
 
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服務事業內控處理準則」)第三十條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各服務事業對其子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督與管理,於依「服務事業內控處理準則」第三十條第一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時,應「按月」取得其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相關資料,進行分析檢討並作成檢討報告,若發現有異常或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應即督促各子公司確實改進或更正。
三、會計師受託辦理各服務事業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應查明受查公司是否依前點規定辦理,並應就受查公司對子公司相關事項分析檢討之檢討報告及佐證資料,進行分析評估,以瞭解公司之相關會計事項有無異常與應否調整財務報表及對整體財務報表出具允當之查核意見。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〇九三〇〇〇一二八〇號令,自即日廢止。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5826   更新日期: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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