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條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4號)
2025-05-08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4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前開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係指證券商辦理自行買賣本國人或外國人於我國境外發行之外國債券,且以不足債券發行人之發行辦法所載最小交易面額為之。
二、申請辦理前點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或第十條之二規定申請設置或改制證券商,或依同標準第六章規定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並應檢具前開申請書件,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會核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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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