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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23條之1第1項、第39條、第41條之1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51條、第52條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1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1號
 
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之一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等業務,申請書件應包括「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OO三六三七八九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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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019   更新日期: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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