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自即日停止適用。(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3052號)
2025-09-25
性質別:境外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3052號
附件:
主旨: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8 條第2項規定,辦理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金管證四字第O九四OOO三五O九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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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