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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40384507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84507號
 
一、依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季報表(如附表)。
三、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月及每季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將前項報表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傳送申報。
四、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成交後,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辦理資訊申報。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O三OOO三二四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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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228   更新日期: 202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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