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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金管證交字第1140356439號)

性質別:股權股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140356439號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藉由電腦、行動裝置之網頁瀏覽器或相關應用程式(APP)以電子方式申辦股東開戶及基本資料變更之股務事務資訊傳輸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一三O三五六一一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瀏覽人次: 4643   更新日期: 20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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