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違規處分案
2017-08-15
一、裁罰時間:106年8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投顧)、董事長張○○。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條第2項、第103條第5款、第104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聯華投顧不當挪用公司資金及相關帳載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規情節重大,顯已無法健全經營。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廢止聯華投顧營業許可;並依同法第104條命令聯華投顧解除董事長張○○之董事職務。
二、受裁罰之對象:聯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投顧)、董事長張○○。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條第2項、第103條第5款、第104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聯華投顧不當挪用公司資金及相關帳載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規情節重大,顯已無法健全經營。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廢止聯華投顧營業許可;並依同法第104條命令聯華投顧解除董事長張○○之董事職務。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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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