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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7年5月2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7年5月23日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程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33

參、處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5月22日
二、受裁罰對象: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630) 為行為之負責人鄭○○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對東莞新旭光學有限公司增資之大陸投資案,增資金額上限為美金1,300萬元,超過新臺幣3億元,惟該公司遲至107年5月7日始依規定格式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7款,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前揭違規情事,對該公司為前揭違規行為時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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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2727   更新日期: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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