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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企業透過外資投資我國證券,處分該企業暨負責人罰鍰、限期出清持股及停止股東權利

金管會表示,前於106年5月5日及12月5日就大陸企業100%持股之香港子公司(下稱該大陸企業)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身及藉由他人名義透過外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經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該大陸企業予以裁罰等。金管會持續查核發現該大陸企業另以他人名義透過外國機構投資人取得國內證券,此投資行為亦違反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金管會爰再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該大陸企業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
另該大陸企業為持有國內證券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10%之股東,藉由他人名義買賣該證券未確實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並且未依同法第25條及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持股申報事宜,金管會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大陸企業負責人處罰鍰計新臺幣342萬元。
金管會重申僑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確實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嗣後如經發現違規情事,將依相關規定從重議處。
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 吳慧玲科長 
           證券交易組   高玉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16、02-277474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5596   更新日期: 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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