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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財務報告編製人員責任以落實公司治理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及第36條業於108年6月21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本次修正主係考量財務報告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為落實公司治理,加強公司對財務報告之內部管理程序,爰明定公司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之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現行實務上公司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常有未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情形,而係待董事會通過後,始於財務報告(四大表)用印。金管會提醒配合證券交易法上開修正,公司於辦理108年第2季財務報告時,財務報告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後,再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公司應預為安排及早因應。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1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7006   更新日期: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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