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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2條、第4條、第6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配合公司法修正,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業已完成法規預告,預告期間外界並無意見,將於近期發布。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司法修正,並考量現行實務上已無信託投資公司營業,爰刪除信託投資公司為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之規定,將簽證「機構」修正為簽證「銀行」。
二、配合公司法已刪除有關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爰刪除對發起人股份簽證應檢核該記載事項之規定。
三、配合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明訂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3條第3款所定股東未提出股票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失其效力之情形,得逕為新股票之簽證作業。
四、參考外界意見及為與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規定一致,將辦理簽證期間由五日放寬為五個營業日。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2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889   更新日期: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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