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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因應近年間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s)增修訂準則、公司法修正相關規定,及國內目前實施IFRSs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並維持適度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條文,除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有關簡化資訊揭露作業部分自111會計年度起適用、配合IFRSs增修訂準則及審計準則號次修正部分自112會計年度起適用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IFRSs增修訂準則及審計準則號次調整
(一)    明定「會計估計值」定義,強化會計變動之監理:
1.依據IFRSs準則修正規定,明定企業採用衡量技術及輸入值所估計財務報告中受不確定性影響之金額,係屬會計估計值,例如減損損失、折舊費用之估計。
2.為加強會計變動之監理,爰規範折舊性、折耗性資產、無形資產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改變,亦應依會計估計值變動程序辦理,以加強評估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另除證券期貨業不得於年度中變更會計政策外,為避免發行人自願於年度中改變會計政策選擇,致同一會計年度已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造成投資人誤解,爰明定公司應評估該會計政策變動對當年各季財務報告之影響數,若已達重編財務報告標準,應予重編財務報告。
(二)    配合審計準則編號修正酌修援引之審計準則號次:配合「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修正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名稱及編號,爰將編製準則援引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修正為「審計準則320號」。
二、因應公司法修正及國內目前實施IFRSs情形檢討現行規定
(一)    明定「重大」定義,提升財報資訊揭露之透明度:依據IFRSs相關規定,明定編製準則所稱「重大」之定義,應以財報主要使用者(包括現有或潛在之投資人、貸款人及其他債權人,無法要求報導個體直接對其提供資訊,而必須依賴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以取得其所需財務資訊者)之資訊需求出發,判斷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是否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投資決策或貸款決策,判斷資訊是否重大時,除考量相關交易對財務報告的影響金額的量化因素外,尚應考量質性因素,包括相關交易、事項或情況是否涉及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差異及重大趨勢變動或與企業所處之產業、經濟環境之攸關資訊等。
(二)    配合公司法修正盈餘分配相關規範: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及第240條規定,公司得採每半年或每季為盈餘分派並經董事會通過,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分派現金股利,爰配合修正有關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揭露及列帳相關規定。
三、    簡化資訊揭露作業
考量現行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皆須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股東會年報,內容已包含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至第33條規範之揭露內容,如董監酬金情形、勞資關係及資通安全管理等,為簡化期貨商財務報告相關資訊揭露,爰參考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明定期貨商於股東會年報揭露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至第33條規範之內容者,自111會計年度起,其年度個體(別)財務報告得免依第30條至第34條規定辦理。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481   更新日期: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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