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11月20日)
2017-11-20
一、預計106年11月2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處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富驛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11 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驛公司負責人鍾○○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2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富驛公司未於106年10月11日前公告申報106年9月份之營運情形,遲至106年10月24日始補行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2項規定,就富驛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詹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77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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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