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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2條、第52條修正草案

金管會為增加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經營彈性暨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修正,研議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 考量現今金融資訊管道多元且取得便利,與總代理人簽訂提供資訊合作契約並非取得境外基金相關資訊之唯一管道,為增加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境外基金投資顧問業務之經營彈性,增列具有即時取得境外基金投資研究相關資訊設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亦符合申請經營顧問境外基金業務之資格。
二、 為加強境外基金資訊揭露,並配合實務作業,增訂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之級別有恢復交易情事時,應事先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審查核准,並於核准後3日內公告。
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境外基金之私募,應符合同法第1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條第2項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其應募人總數放寬為不得超過99人,爰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對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進行境外基金之私募,其應募人總數上限為99人。
金管會表示,此次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16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687   更新日期: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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