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中央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7年11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7年11月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786)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元,暨申報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新臺幣300,000,00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該公司業於107年11月1日自行完成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及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7年11月1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47
四、三顧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發行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乙案,解除停止申報生效
三顧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3224)申報發行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100,000元,總額新臺幣15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10月15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7年10月29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該公司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 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單位:02-27747120
貳、處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11月0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106年11月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3季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限期請該公司補正,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二)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107年3月31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6年度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限期請該公司補正,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三)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7會計年度第1季終了後45日內(107年5月15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7年第1季財務報告,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限期請該公司補正,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06年第3季、106年度及107年第1季財務報告之違規行為,分別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72萬元及72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廖科長 聯絡電話:2774-7346
參、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復華十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債券型投資國內外之「復華十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新臺幣級別及外幣級別各為新臺幣100億元),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發行一案,自107年11月1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10億元。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該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10年即終止。基金於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申購,自成立日後開放每日買回,但於基金到期日前買回者,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2%並歸入基金資產。
「復華十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等值新臺幣200億元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168
肆、核准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施羅德2025到期新興市場首選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0/31)日核准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債券型基金¬「施羅德2025到期新興市場首選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該基金),以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整,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為等值新臺幣20億元整。
原則上,自基金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60%,投資於主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60%,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60%。
該基金6年期滿即終止。基金成立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成立之日起即開放買回,但基金未到期前買回,將酌收提前買回費用2%並歸入基金資產,以維護既有投資人利益;該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並鼓勵投資人持有至基金到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2774-7401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43220   更新日期: 2018-11-0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