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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

考量發行人可能因特殊情形而無法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限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經審酌實務需求與外界建議,研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如遇連續假期或其他情形,而有無法如期公告申報月營運情形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其公告申報期限;如有遭受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情形,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月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修正第4條之1)
二、 為使各行為義務期間計算之起算日更加明確,爰修正為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修正第4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1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17673   更新日期: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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